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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7年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开始

2017/3/21 20:05:15点击:

      我省2017年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开始,请有关考生注意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通知及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5]64号)和《关于201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6〕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高考加分条件、审核部门及办法如下:

一、高考加分条件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二、审核部门及办法

      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条的考生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经审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高考加分:

       A.民族为汉族

       B.民族违规更改为少数民族

       C.户口所在地非少数民族自治县

       D.户口违规迁移至少数民族自治县

        E.户口已注销

        2.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2条的考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有关市招考办将本市符合双语生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报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后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3.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3条和第8条中“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优抚部门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审定后报省民政厅优抚部门汇总,省民政厅优抚部门汇总后将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4.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4条的考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审定后报省民政厅安置部门汇总,省民政厅安置部门汇总后将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5.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5条的考生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6.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6条的考生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7.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7条的考生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省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省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8.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8条(不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省军区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军人的子女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申报,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政治部进行复核备案,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9.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9条、第10条的考生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符合第9条的考生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县(市、区)招考办汇总报市招考办;符合第10条的考生由市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市招考办将认定后的名单报省招考办。

信息来源:辽宁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