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
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机场东路83号
梓潼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永利街929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综合条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招考委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本科专业,影视编导专科专业等艺术类专业直接认定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进档考生的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照考生的位次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招收的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习期满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修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规定学分后,可获得四川文化艺术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学生第四年到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学习,并修完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规定学分后,可获得四川文化艺术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意大利里米尼自由美术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应届优秀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可参加当年四川省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学校将根据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专升本考试的学生到相应本科专业学习两年,修完所需学分,毕业时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校级奖学金等多元化奖励机制,并面向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实行差异化资助,开通新生“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16-6357995、6358132、6358087、6357507
招生专用传真:0816-6357996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sca.edu.cn/
QQ:200714043
-
mail:200714043@qq.com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办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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